陕西省物价局文件
陕价管发[2002]120号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明确陕西电网实行
城乡居民用电同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设区市物价局、杨凌示范区计划局、省电力公司、农电局:
我局《关于陕西电网实行城乡居民用电同价的通知》(陕价管调发[2002]83号)下发后,从执行情况看,已实行抄表到户的居民小区,政策落实的比较好;而尚未实行抄表到户的居民小区在执行中还存在一些具体问题。为了贯彻落实好国家的电价政策,经研究,现就有关政策进一步明确如下:
1、对已建成但未实行一户一表抄表到户的居民小区,电力部门要按国家计委和国家电力公司的要求,加快一户一表的改造进度,尽快达到一户一表;对新建的居民小区,建设部门应要求开发商在开工前,先与电力部门签定一户一表抄表到户的供用电协议,从根本上解决抄表到户和电费负担不合理的现象。
2、对暂未抄表到户且已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小区,其公共电力设施发生的电能损耗,按照《供电营业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1996第8号令)第七十四条“当用电计量装置不安装在产权分界处时。线路与变压器损耗的有功与无功电量均需由产权所有者负担”的原则,应由小区各业主承担。据此,小区每月发生的公用及损耗电量总和(包括小区未计入物业管理费的当月发生的公共照明用电量和变压器损耗电量加上各物业公司按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不超过5%的线损率计算出的总表与分表之间的线损电量),应按当月损耗电量分摊率合理分摊给各业主。分摊的公用及损耗电量电费按每千瓦时0.49元计算。各物业公司每月应当按以下公式计算出当月公用及损耗电量及损耗电量分摊率并张榜公布,接受各业主的监督。
每月损耗电量分摊率=当月公用及损耗电量总和/当月各业主用电量之和*100% 各户分摊电量=各业主当月用电量×当月损耗电量分摊率
3、居民小区的水泵动力用电和物业公司办公用电电费应列入物业管理成本,由各级物价部门审核后计入业管理费。锅炉及电梯等动力用电电费维持现行分摊办法不变,即遵循“以收抵支、收支平衡”的原则由物业公司通过采暖费、电梯费向各业主收取。
4、凡未抄表到户且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小区(福利区、家属楼)的公用及损耗电量的分摊可参照以上规定执行。
5、实行城乡居民用电同价后,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对居民用电价格的监督检查,对违反价格政策的行为要严肃查处。
二OO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